交通事故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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迄今为止,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受害件数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重,这类案件在侵权行为、因果关系、赔偿标准、保险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存在难点。下面交通事故律师就简单介绍一则案例:

1、案例:本车驾驶人下车后,因驾驶人自身过错而发生下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,以及驾驶人因本人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,脱离本车而与本车发生二次伤害的,不构成侵害本车权益的人和责任承担主体,因此驾驶人不得强制保并且,如果本车乘客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,被本车碾压受伤,则由于事故发生时该乘客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,从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。

2、交通事故律师提醒:交强险和商业三方保险中,投保人许可的驾驶人,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,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范围。因为,在我国交通保险和商业三方保险制度设计中,第三者应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,“被保险人”是特定化的概念,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时,被保险人才是投保人之外被许可的合法驾驶人。

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律师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介绍,感谢阅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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